对被害人陈述有异议时如何有效质证
时间:2014-05-18 2962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各执一词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性暴力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对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但由于被害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当事人,不属于证人,故辩方无权申请被害人出庭。

    在立法上和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一旦辩方对被害人陈述有重大异议,而被害人又不出庭时,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有效质证,将是一项非常考验律师执业技能的工作。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介绍。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辩方对被害人陈述有疑问的,申请被害人出庭于法无据,法院通常也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直接驳回辩方的申请,故通过申请被害人出庭不具有法律可行性。邓世运律师认为,辩方可以申请法庭在休庭后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实践中,调查核实的方式还包括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

    法庭在休庭后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一个前提: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辩方想要让法庭在休庭后调查核实证据,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让合议庭对证据产生疑问。所以,如果辩方想要法庭在休庭后调查核实被害人陈述,应该在开庭的时针对被害人的陈述提出足够的疑点。

    如何找出被害人陈述的疑点,基于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对比同一份被害人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二、对比被害人前后所作的询问笔录;三、对比被害人陈述和其它证据;四、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它证据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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