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谈逮捕的法定条件
时间:2014-05-18 2082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在很一段时间内将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准确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有着重要价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法定条件有三个: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五种社会危险性,应是已经存在危险事实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了某种危险迹象,对此要坚持证据证明原则,不能凭空臆断。侦查机关应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对于侦查机关没有说明也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要求其补充说明和提供,仍不说明和提供的,经全案审查无法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涉及到侦查机关是否呈请逮捕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对案件进行评估,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是否有羁押必要性,通过扎实的专业工作说服检察机关“少捕”、“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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