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个案例看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的适用
时间:2014-05-18 2868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同时限制减刑,相当于在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之间增加了一个选项,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少杀”,所以研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的适用,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裁判要点指出,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曾经被媒体报道的广东省中山市的首例死刑限制减刑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结伙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宋某某系李某某一人打击致死,李某某有无参与动手勒死被害人赵某某,并肢解尸体的证据存疑,未能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据要求;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在逃的同案人李某、陈某丁在本案中的作用比李某某作用更大,罪行更加恶劣,因此,在对李某某量刑时应留有余地,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卫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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