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
时间:2014-05-18 2092

      辩护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辩护职责。由于种种原因,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妨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偶有发生,比如今年3月份发生的吉林王某案辩护人被法庭带出法庭一事。故辩护人熟悉并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就显得相当的重要。
 
     相比其他律师业务,辩护业务风险更高,“风险高”是刑事辩护业务的一大特点,实践中甚至有辩护律师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本文讨论的不是此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而是诸如律师会见被限制、律师在庭审中发言被限制等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被妨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上述条款规定了妨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即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辩护人的申诉或者控告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办理。实践中,对于妨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还包括: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笔者的经验是这个途径较为有效。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