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时间:2019-11-20 1671

坊间流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它准确反映了当代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就笔者十余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刑事辩护,尤其无罪辩护,很多时候证据是唯一的突破口。

但是,鉴于辩方取证能力先天不足,辩方大多时候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因此,在刑事辩护中,灵活运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就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又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是指在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在辩护实务中,辩方可以通过指出控方证据体系的漏洞来揭示疑点的存在或者适当运用控方收集的证据或者辩方收集的证据揭示控方指控的事实存疑,从而主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案例一

在笔者团队2019年办结的L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诈骗了19名报案人。

经过分析卷宗中的L的民生银行交易记录和鉴定意见书中的“L银行账户与Z等人资金往来明细表”,笔者在庭审中提出,L在Z等4人申报的供货期间和之后,转账给Z等四人的金额多于上述四人申报的总货款。无法认定L是否拖欠上述四人货款,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L拖欠上述四人的货款,因此上述四人申报的供货对应的认定价格,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金额,只判处L有期徒刑五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

案例二

在笔者团队2018年办结的Z涉嫌诈骗案件(二审)中,一审法院认定Z诈骗其中一名报案人40万元。

笔者团队在65页银行交易记录(共计100多个帐号)中找到了Z和被害人之间的交易记录,该银行交易记录证明Z和报案人的款项来往情况。笔者在二审中提出,银行交易记录证明Z在收到报案人的款项后转过大量款项(超过40万)给报案人。两人之间究竟谁欠谁的款项存疑,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Z诈骗了报案人。

以上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例三

在(2018)粤0304刑初1718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以向张某购买苹果IPHONEX手机屏幕为由,趁张某不备,用一黑色袋子遮挡并盗窃柜台上12个苹果IPHONEX手机屏幕后逃离现场。该案辩护律师针对数量提出异议,理由是“监控上显然无法看到具体数量,因此无法确定盗窃数量是12个”。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盗窃苹果IPHONEX手机屏幕的数量问题,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被害方陈述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无法清楚显示被盗苹果IPHONEX手机屏幕数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赵某盗窃苹果IPHONEX手机屏幕数量为其供述的5块。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辩护的一把利剑。律师如果能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在部分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中就能发出更强有力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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