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黄谣”通常可能涉嫌的三宗罪
时间:2023-03-26 402

摘要:造“黄谣”,因既造“黄”又传“谣”,通常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3月17日,一篇《被挂在黄色网站上的女孩们》的网帖,引发舆论关注。女生张某某(化姓)发帖称,高中同学赵某某将她发布于社交平台的照片PS后,发布在黄色网站上。19日,苏州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回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赵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无独有偶,南华大学一男生被曝曾多次从微信朋友圈盗用其初中女同学照片,再P成不雅照,并编造情节贩卖淫秽图文、参加色情大赛,以此牟利。事件经调查属实后,南华大学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作出取消推免生录取资格的处理。

就目前的司法案例看,造“黄谣”不只是涉及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因既造“黄”又传“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①: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波系邻居关系,因琐事产生过矛盾。2016年3月至12月间,冯某某通过以王某波照片为微信头像、以“性感小骚X1524690XXXX(王某波手机号码)”为微信名称的微信账号添加好友后,以王某波的名义发布招嫖信息。先后共计添加好友81人,发送淫秽动态图片449张次;在有人发出嫖宿邀请时,冯某某以王某波的名义承诺嫖宿邀约,并以王某波的名义邀请有嫖宿要求的人到王某波家中。导致王某波家庭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并致王的丈夫对王产生怀疑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使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公民对王某波产生不良评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图片449件,并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简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①中,被告人冯某某为泄私愤,擅自利用被害人的名义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邀请嫖宿,捏造被害人系卖淫女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图片449张次,数量达到《办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标准(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二倍以上,应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办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黄谣”,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诽谤罪

案例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00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楼某多次在萧山网络问政互动平台、杭州十九楼等互联网平台上发贴,捏造并散布自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作风不正派、贪污受贿等事实。

其中《我老婆X镇X村村委的丑事》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被告人楼某伪造的自诉人与嫖客进行卖淫谈价等内容的微信截图,该帖子点击量为21516次,网友回复7次;《X镇X村村委楼X1作风问题》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自诉人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的事实,该帖子点击量为323次,网友回复1次;《问X镇X村村委楼X1要避孕套为何不给》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自诉人将村里免费的避孕套不给村民而自己用了,影射自诉人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的事实,该帖子点击量为693次,网友回复3次;《楼英村村委楼某3占用自家门口村道》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被告人楼某伪造的自诉人与嫖客进行卖淫谈价等内容的微信截图,帖子点击量为110次,网友回复3次。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发帖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阅读达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简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案例②中,被告人楼某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带有侮辱性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自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作风不正派、贪污受贿等事实,且其中《我老婆X镇X村村委的丑事》的帖子,捏造并散布被告人楼某伪造的自诉人与嫖客进行卖淫谈价等内容的微信截图,该帖子点击量为21516次,具有《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该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

案例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刑终346号刑事裁定书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曾经是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被告人吕某某对于某某不满,将二人恋爱期间保存的于某某的裸照到处传播,2017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吕某某刑满释放后,为报复被害人于某某,通过QQ加黄某为好友,向其发送于某某的不雅照片和于某某的家庭住址;通过微信号添加陌生男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散布被害人于某某的不雅照片和于某某的家庭住址,邀约陌生男子到于某某家中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扰乱了被害人于某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虚构事实散布他人淫秽照片,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认定本案情节恶劣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多人发送裸照多达104张,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于某某2年内2次被吕某某在亲友间及社会上传播大量不雅裸照,甚至还有陌生人上门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足以造成严重心理恐慌,进而严重影响工作、生活,吕某某的行为已属情节恶劣,以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析】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案例③中,被告人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通过微信号添加陌生男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散布被害人于某某的不雅照片和于某某的家庭住址,邀约陌生男子到于某某家中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破坏了社会秩序,符合上述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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