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是否会触犯诈骗罪?
时间:2020-01-20 1798

“薅羊毛”,指的是消费者盯着线上电商平台或线下商铺店家做促销活动的时候,利用各种途径和平台优惠券、积分,使自己购买商品、服务的价格是最便宜的,得到的赠品、礼品是对多的,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为消费者得到的优惠其实平台或商家让出的利润,故而将消费者获取优惠的行为称为“薅羊毛”。

“薅羊毛”的初衷,是平台或商家让利促进消费者的消费,薄利多销,达到平台与消费者双赢的结果,消费者通过其真实信息注册的账号“薅羊毛”实施正常的交易行为,对平台来说并没有危害之处,“薅羊毛”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恶意“薅羊毛”,则有可能涉嫌诈骗。

案例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刑初1328号刑事判决书

201811月至20197月,被告人唐某通过网络软件虚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和手机设备信息的方式,在XX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上恶意注册账户并刷单,骗取平台首单红包共计70000余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4482号刑事判决书

20185月始,被告人郭某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优驾(U)”平台上注册多个虚假专车司机账号,并用易码APP等软件恶意注册大量虚拟账号,使用虚拟定位软件,通过制造大量的虚假订单,编造虚假接单信息,骗取XX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司机发放的奖励金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在20188月至20191月期间,共计骗取8万余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薅羊毛”案件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用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在案例一、二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恶意注册大量账号并制造大量的虚假订单,骗取平台的首单红包或者奖励金和提成;其次,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仅仅是反复虚假交易固然不是犯罪,但案件中的被告人所瞄准的是一个个虚假订单背后所产生的首单红包或者奖励金和提成,而不是和其他的刷单行为一样,只是为了提高店铺的信誉度。因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恶意“薅羊毛”,可能涉嫌诈骗。但是,对于借用别人的账号或者不违反平台注册帐号规则注册多个账号“薅羊毛”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类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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