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科技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时间:2016-08-22 2895



要点速读

 近两年,通过入侵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信息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 刑事律师解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典型行为和追诉标准。


系列典型刑事案件


1、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事案件

201511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海浦东法院认定,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了解更多,请阅读邓世运律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中国大陆首例流量劫持刑案案评》。


2、山东胶州高考志愿被篡改案

201685日,法制网报道,青岛胶州一中一位叫做常升的高三考生,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志愿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89日,京华时报报道,胶州警方已于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郭某。

2016812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博通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了解更多,请阅读邓世运律师《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屡见不鲜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该当何罪》。


3、张某等9人篡改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案

201681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张某、杨某、吕某等9名被告人多次通过QQ联系“黑客”入侵内蒙古财政厅的网站篡改成绩,将多名考生的成绩由“不合格”改为“合格”,致使多名本不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生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张某、杨某、吕某3人一共从中获利5.2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也从这起网络篡改成绩作弊案中获利近20万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了解更多,请阅读邓世运律师《“黑客式舞弊”该当何罪》。


安全漏洞多等原因导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越来越猖獗



据新华网的报道,以下三大原因导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越来越猖獗:

——犯罪成本低。刘绪崇告诉记者,这首先是因为犯罪成本很低,可谓“一本万利”。记者在一些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一些代写程序、软件定制、程序代码开发的“虚拟商品”,只需20元即可购买。

——犯罪分子误以为“隐蔽性高”。不少犯罪分子认为,这类“黑客式舞弊”不需要线下交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即可远程完成,事后工具账号可销毁弃用,故而不会留下痕迹,相当于穿上了网络“隐形衣”。“然而只要他做了这个事情,就会留下痕迹,我们就肯定能找到他。”刘绪崇告诉记者。

——安全漏洞多。在办案中,公安部门发现,目前不少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多是“建完就上”,忽略了上线前的测试环节,而且在安全风险规避上往往更注重硬件,比如架设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但对软件的开发和检测不太注重,留下不少安全漏洞,亟待引起重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2、“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有法律人士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存储数据”被修改,后果严重的情形,是特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一旦被修改,将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后果严重”的结果,换言之虽然数据被修改,但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的话,就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司法判例看,上述观点没有获得支持,譬如在修改考生分数的案例中,分数被修改后,电脑信息系统显然还能正常运行,并没有崩溃,但是司法机关依然认为该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结语

邓世运律师提示运用计算机技术,切莫突破刑律的底线,以免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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