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2013年12月30日 上海法治报 B05 :律师沙龙
□广东伯方 律师事务所 邓世运
2011年9月,广州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案件,一驾车人眼见“抢劫案”发生,想要见义勇为驱车拦截跑在前面的“劫匪”,随后将其撞倒,以致“劫匪”当天死亡。
不料“劫匪”其实并非“匪”,而是加油站经理,追他的人是加油站员工,两人并非抢劫与被抢劫的关系。
要说这起一度在广州引发街谈巷议的案件,其情节的确极其特殊。
根据法院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杰驾驶小汽车到广州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加油站员工唐某某(精神病人)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某(加油站经理),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 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永杰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随后,蔡某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定当事车主蔡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蔡某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何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呢?
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除了与触犯的罪名有关,还与其自身具有的特定量刑情节有关。如果具有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情节,面临的刑罚会相对更重; 如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面临的刑罚会相对更轻。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有几个关键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人蔡某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某杰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某家属。”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蔡某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法院认为“本案因蔡某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据此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某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广州市中级法院此次从宽量刑对蔡某杰基准刑的调整幅度是比较大的。
但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下量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依法有据的。
根据 《刑法》 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上述案件的结果可以看出,在被告人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如何准确量刑,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而准确量刑的关键是找准找全被告人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实现量刑的公正。
在被告人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如何准确量刑,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而准确量刑的关键是找准找全被告人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实现量刑的公正。
来源: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30/content_211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