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信用卡套现该当何罪
时间:2014-03-19 2482

发布时间:20140317    新闻媒体:《上海法治报》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邓世运

 

  据新华网201431日报道,来自广东的冼某培和冼某源两兄弟,通过在广州某大厦租用两间办公室,利用多台银行POS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暗中非法套现金额超过26亿元。2013925日,这家特大POS机套现窝点被广州警方成功端掉。

  这起发生在广州的特大POS机套现案件日前经广州警方披露后,再次引起社会对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的关注。

  其实,平时有不少自以为聪明的人士早就瞄上了信用卡套现,将之视为获取资金和收益的捷径。

  那么,利用银行POS机非法套取现金,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呢?

  POS机非法套现,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通过 POS机套取现金的行为。行为人有可能是为他人套现,收取手续费获利,也可能是自己套现使用。

  基于不同的情况,司法解释作了不同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为他人非法套现,情节严重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POS机恶意透支自己使用,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本文开头提到的这起发生在广州的案件,根据媒体报道:“就在查获当天,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为他人刷卡套现10笔,金额达30多万元”,“从201210月开始,通过虚构交易的形式,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

  可见犯罪嫌疑人是为他人刷卡套现,如果最终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安徽池州就判决了该市首例利用POS机套现非法经营案:2012年,鲍某利用自己超市内的POS机为“顾客”非法套取现金达143万余元,并收取套现金额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共计14304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为他人非法套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利用POS机恶意透支自己使用,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地址: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3/17/content_28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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