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个什么鬼
时间:2017-07-10 2759

近段时间,笔者负责辩护工作的案件中,有三起案件接下来都涉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当事人、家属一开始都表示不了解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笔者执业的过程中,很多人,包括一些很少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听到笔者提到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概念时,也表现出一脸懵,有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制度(2013年施行)。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就会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被逮捕后获得释放,尤其是获得取保候审的一种途径。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如何?由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只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框架,规定较为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在2016年前,它的实践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2016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之后,它的实践运行效果值得关注。

2016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院机关共对136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而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据一些检察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之后,采纳率将近97%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在于说服检察院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事人符合什么样的情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可以获得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就司法实践看,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难的在于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程序,只有立案,才有获得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可能,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常会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有鉴于此,辩护律师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具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种不宜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的,谨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免被驳回之后,再申请时被以重复申请为由不立案;

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应该围绕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应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四种情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十二种情形组织,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避免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

三、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借助看守所、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等其他相关机关来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动检察室、看守所和办案机关沟通,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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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诉委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在该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绩深受业界的赞誉与肯定,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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