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严格证明标准与防止冤假错案
时间:2014-05-18 2155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北京青年报》8月13日)
 
      纵观近年被发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有证据标准把握不严的影子。譬如今年3月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浙江张辉、张高平涉强奸案获刑9年后被判无罪一案,由于原审办案人员对证据标准把握不严,无视“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没有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导致了这起重大的冤案。(见拙文《浙江两名男子涉强奸案获刑9年后被判无罪案评》)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严格证明标准,就要求做到疑罪从无。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一个作用就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审查证据,判断案件否有存在疑点,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追求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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