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根据什么决定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
时间:2014-05-18 2151

    2013年6月份,舆论高度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请辞,据媒体报道,原因是李某某的母亲要求辩护律师为儿子辩护的难度太大,辩护律师不堪重负请辞。随后,又有两位律师接棒上任,被曝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舆论再度展开热议。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表示,由于缺乏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具体案情的细节,不方便对是否应该作无罪辩护做出评价。但是,根据什么决定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则是一个可以从技术角度进行讨论的问题。他认为,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说服。辩护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推销给裁判者,让裁判者相信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可信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服裁判者采纳自己的意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裁判者裁判时必须遵守的准则。辩护律师说服裁判者,也必须通过将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进行编排,在裁判者面前进行论述,说服裁判者。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得出的辩护意见,才能获得裁判者的采纳,罔顾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将不会得到采纳。

    就是否做无罪辩护,有时候会出现委托方和辩护律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是:委托方要求做无罪辩护,而辩护律师在了解具体案情的细节后,认为无法作无罪辩护,而只能做罪轻辩护,在量刑上争取从轻。

    此种情况,辩护律师如果顺从委托人的要求,明知无罪辩护不可为而强行为之,结果往往是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无法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基于辩护人的独立地位,自以为是地坚持罪轻辩护,将可能和委托方的意愿相冲突。

    邓世运律师建议,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在向委托方详细分析无法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后,罪轻辩护仍然无法获得委托方的认可,可以考虑请辞,由委托方另行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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