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双方应该协商什么
时间:2016-11-12 2453

2016612日,新快报报道了一起案件:“为了让犯法的儿子小温免于刑罚,做父亲老温的主动补偿受害人,但因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如自己所愿,觉得出了冤枉钱,于是向法院状告受害人,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出具的谅解书客观上减轻了小温的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原告的目的。其次,小温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法应由法院审查判定,被害人并无权决定。可见,被告依据有效的双方约定履行了协助义务从而获得额外的经济赔偿不构成不当得利。一二审法院均判处老温败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有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譬如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寄往往希望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客观而言,这种是想法值得肯定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对“从宽处理”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从宽的幅度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密切相关,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获得谅解就可以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不起诉;二、从宽的幅度由司法机关决定,而非由被害人决定,换言之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承诺没有任何意义。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就通过赔偿获得谅解等事宜的协商中,可以就那些事项进行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家属在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过程中,就协商的内容而言,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二、不应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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