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
时间:2015-09-17 2698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奸淫幼女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9月份先后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霍霖祯强奸案(登载于201591日人民法院报)

(一)基本案情

20067月至2011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霖祯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霖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霖祯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霍霖祯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霖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霖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6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7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霖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霖祯执行了死刑。

案例二:王勇强奸案(登载于201598日人民法院报)

被告人王勇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芜湖市多个中学的网络贴吧上发帖,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到指定地点与其见面,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学生16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其余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部分被害人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地实施强奸,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部分被害人厌学、学习成绩下降或被迫转学,甚至欲自杀。王勇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案例三:胡存彪强奸案(登载于201598日人民法院报)

被告人胡存彪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存彪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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