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房主卖房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时间:2016-10-21 4756

现实生活中,房客冒充房东卖房的案件并不罕见,这类案件基本会定性为诈骗,至于冒充房主卖房子,实际上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对此持肯定态度。

基本案情

20127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4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8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122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出售房屋,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王新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鉴于王新明并没有权利出售该房屋,所以可以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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