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可以凭监察委一纸通知就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时间:2020-08-17 1748

近日,我们在再次预约会见一个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被当地看守所告知不予安排律师会见,理由是监察委已经发函通知不能安排律师会见该犯罪嫌疑人。据我们了解,监察委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目前正在进行调查。

看守所可以凭监察委一纸通知就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律师凭什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此可见,律师会见诈骗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受限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二、律师是否可以会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律师是否可以同被调查人会见,监察法语焉不详,既没有禁止律师会见,也没有授权律师会见。实践中,律师无法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会见,已是不成文的“规矩”。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因为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律师与之会见并无障碍。

三、看守所是否能凭监察委的一纸通知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监察法全文六十九条,无一与律师有关的内容。如果认为律师主张与被调查人会见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禁止律师与被调查人会见也无法律依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被调查为由禁止律师会见在监察法中是没有根据的,而律师要求同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在刑事诉讼法中于法有据。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上述法律规定的是“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并没有就律师的会见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因此不能以此作为可以禁止律师会见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并没有终止或者中止(其他违法犯罪)刑事侦查程序的推进。

换言之,虽然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但是(其他违法犯罪)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仍在继续,也就是在法定期间(刑事拘留7日之内或者30日之内)将可能申请逮捕,检察机关将可能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之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可以因为监察委为主调查为由,就可以禁止律师与在押人员会见,是否也可以禁止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审查逮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此外,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本就没有阅卷权,如果会见权也没有,如何在侦查阶段,尤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提出中肯意见,进行有效辩护呢?

因此,我们认为,看守所以监察委的一纸通知不予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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