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发布大量个人信息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时间:2020-01-04 1504

13日中午前后,有微博网友爆料,国航某位员工将多位明星的乘机信息及相关记录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其中包括井柏然、邓伦、杜鹃、倪妮、张杰等,这些明星的座位号、生日、会员卡状态、姓名皆被曝光。疑似该员工还曾晒出与热播剧《精英律师》男主靳东的合影。

132251分,国航通过官方微博账号发表了通告,接网友反映,有国航员工个人微博内容涉及旅客信息。经核查,涉事人员系国航一名乘务人员。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航数据管理相关规定。目前公司已对该员工做出停飞处分,后续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处理。

在微博发布他人个人信息,仅仅是违反单位规定或者纪律的事情吗?不是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经被收集者同意或者将信息匿名化处理的除外。

在上述事件中,被曝光的信息包括乘客中英文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登机时间、会员信息及座位号。

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这些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涉事国航员工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没将乘客信息匿名化处理,就直接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对“情节严重”做了具体规定,就媒体报道的情况,涉案员工的行为还没达到“情节严重”,尚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这不意味着通过网络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低风险的。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有多项“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比较容易达到的,尤其第(十)项的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常见的“人肉搜索”、“泄愤报复”,一旦对被害人造成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所述,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发布他人未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可能会因为未达到“情节严重”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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