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被害人需要出庭作证么
时间:2013-08-15 2235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法院官方微博称,海淀法院将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庭法律顾问告诉记者,今天他们会正式向法院申请让被害人杨女士及其他新证人出庭作证。(见《北京晚报》8月24日《李某某强奸案28日开庭审理》)
 
      据《新京报》报道,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表示,杨女士精神目前处于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状态,其本人正在北京某医院封闭病房接受专门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不可能亲自出庭。(见《新京报》8月25日《李某案律师申请延期开庭被驳回》)
 
     对于杨女士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的问题,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作了相关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被害人是当事人,区别于证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不适用于被害人,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于法无据,法院也无权强制被害人出庭作证。
 
     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如果出庭,被害人有权申请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
 
     实践中,辩护人基于庭审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申请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法院基本都会以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于法无据为由驳回申请。从立法的层面,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可以避免被害人在庭审时由于被控辩双方质询受到“第二次伤害”。但是,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如果被害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无疑更有利法庭查清案件的事实。
 
     邓世运律师认为,基于言辞原则,在法律修改时,可以考虑吸收如下观点:如果控方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控方证据提交法庭,在有必要的情况,被害人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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