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
时间:2018-07-18 1764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对是否构成犯罪及判处的刑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比如在常见的诈骗案件中,在广州地区,涉案金额未达到的,不构成犯罪,未达到50万元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50万元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较为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常常会有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中的金额,往往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甚至就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是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重要一环。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近期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就通过检材的客观性、完整性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作一些总结。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根据送检材料,依据财务会计标准作出的专业意见,检材的客观性、完整性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笔者近期处理的这起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到被告人从19个报案人处拿了多少货,被告人支付了多少货款的问题,就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委托了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做了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总货款是根据销售清单结合出货单统计而来;被告人已付货款是根据报案人的陈述统计而来。

针对总货款,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笔者对鉴定人进行了盘问,部分内容如下:

辩护人:总货款,请问你是如何统计出来的?

鉴定人:根据销售清单结合出货单统计而来。

辩护人:销售清单上的每一批货,是否都有对应的出货单?

鉴定人:不是,明细表上没有送货号的均没有出货单。

辩护人:销售清单上没有出货单的部分,是否已经统计在总货款中?

鉴定人:已经统计。

通过以上盘问,可以明确以下3点:(1)总货款是根据销售清单和出货单统计而来;(2)并非销售清单上每一笔供货都有对应的供货单;(3)销售清单中没有对应供货单的部分也被统计在总货款中。鉴于销售清单是报案人单方面制定的,销售清单中没有出货单部分的供货不具有客观性,总货款中包括了没有出货单证明的供货量鉴定意见中总货款的金额不可靠。

针对已收款,笔者对鉴定人进行了以下盘问,部分内容如下:

辩护人:已收款,请问你是如何统计出来的?

鉴定人:根据报案人的陈述。

辩护人:统计时,是否考虑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报案人银行账户汇款的记录?

鉴定人:没有。

辩护人:你上面说的根据报案人的陈述,是否是根据报案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鉴定人:是的。

辩护人:报案人的询问笔录,你是否都已经看了?

鉴定人:看了。

辩护人:报案人XXX的询问笔录,你是否看了。

鉴定人:看了。

辩护人:2017428日的询问笔录,XXX陈述收到被告人多少货款?

鉴定人:(看了下鉴定报告),3万元。

辩护人:2017919日的询问笔录,XXX陈述收到被告人多少货款?

鉴定人:沉默。

辩护人:2017428日的询问笔录,XXX陈述收到3万元;2017919日,XXX陈述收到4万元,你鉴定报告写的已收款是3万元,请问你根据什么确定是被告人的已付款是3万元,而不是4万元。

鉴定人:没看到2017919日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中没有。

辩护人:也就是说你的鉴定意见并不是根据全部询问笔录作出的。

通过以上的盘问,首先可以明确鉴定人根据报案人的陈述统计已收款,而不考虑银行转账的记录,揭示了检材的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询问笔录,鉴定人没有看到,揭示了检材的不完整性,鉴定意见中已收款的金额不可靠。

在该起案件中,笔者通过盘问鉴定人,揭示出了检材的不客观、不完整,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指出鉴定意见的不可靠。当然了,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除了通过对检材的客观性、完整性提出质疑外,还可以从鉴定是否依据同一会计标准、鉴定采用的鉴定会计标准是否合理来进行,笔者在本文就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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