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强制猥亵如何认定
时间:2021-08-20 1093

8 月 14 日晚,济南公安就“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就目前警方的情况通报看,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猥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强制猥亵是如何认定的呢?

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未某某利用被害人王某1醉酒,在不知反抗,性防卫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对王某1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裴某某乘被害人醉酒之际,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搂抱、摸揣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惩处。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起案例的裁判理由来了解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思路。

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从贾某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知被害人当日凌晨已是醉酒状态;从贾某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可知贾某与被害人案发当日系第二次见面,此前并不熟悉;贾某稳定供述其抚摸了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鉴定意见亦证实左侧乳头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贾某血卡的STR分型相同;警情信息表显示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这与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贾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故本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以下几个事实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在该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们曾经有过讨论,详见邓世运、张耶:《“醉酒型”强奸案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第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该案中,贾某稳定供述其抚摸了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鉴定意见亦证实左侧乳头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贾某血卡的STR分型相同,法院据此认定贾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以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猥亵,未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王某1主动拉拽自己后爬到王某1身上,王某1身穿内裤,就用生殖器在王某1内裤处蹭,并射精到王某1腿上,供述的猥亵的细节具体,并对王某1当时所穿外衣和比较隐蔽的内衣描述准确,供述比较稳定,并有证人王某2见到的第一现场情况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王某1内衣照片、王某1的手机短信、通话录音进行印证,当庭亦供述了猥亵细节,案发后双方本人及亲属对赔偿问题进行过多次调解,未某某同意赔偿王某1三万元,能够证明未某某对王某1进行了猥亵

第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害人缺乏与被告人有亲密行为的基础,且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据此认为被告人是趁被害人醉酒实施强制猥亵。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观点也有体现,法院认为,

王某1在被未某某猥亵时处于酒状态,不知反抗,王某1在清醒后感觉被强奸,到医院咨询的行为和在推测被未某某强奸后选择了报案的行为,能够证明未某某的猥亵行为违背了王某1的意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既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该观点,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就有体现,法院认为,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未某某与王某1发生性关系,也不能证明由于未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性关系不能,故不能认定未某某构成强奸罪或强奸未遂,但未某某爬到王某1身上,王某1身穿内裤,就用生殖器在王某1内裤处蹭,并射精到王某1腿上,王某1当时处于酒状态,未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司法实践中,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争议时,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的呢?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鉴定意见未能证实贾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贾某对于二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供述反复且当庭否认;被害人因酒对当晚事发细节记忆模糊,其陈述多用猜测性话语;综合上述证据,并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构成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认定贾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故本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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