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时间:2014-05-17 2472

    此前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杭州“卖肾换苹果”案,9被告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成立,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如何理解其罪与罚?广州律师邓世运在本文中作相关介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准确界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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