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何评价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为
时间:2015-04-19 1995

    20141225日晚,歌手尹相杰因涉毒被警方抓获,现场起获冰毒10余克,后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吸毒者持有毒品,是否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如果被定罪,是不是只会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些都是本文拟介绍的问题。

    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持有毒品,如何进行刑法评价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庭审中常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比如,以贩养吸的吸毒者,在贩卖毒品时被查获,同时在身上或者住处还查获毒品,这些身上或者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一、刑法如何评价吸毒者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的行为

    吸毒者在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或者住处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为,刑法如何评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其是出于实施贩卖等其它毒品犯罪行为的目的,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其它毒品犯罪的目的,就要根据其数量来进一步判断,如果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如果超过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吸毒者持有的毒品是否计入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

    在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贩毒案件中,吸毒者大多数都会辩解,非在现场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主张不将此部分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有些辩护律师也会提出此种辩护意见。

    姑且不论这种辩解和辩护是否合理,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这种辩解和辩护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务实的做法,是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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