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怎应对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
时间:2014-05-18 2305

      近日,“浙江两名男子涉强奸案获刑9年后被判无罪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也撰写了评论,见《浙江两名男子涉强奸案获刑9年后被判无罪案评》),尤其是其中涉嫌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

      刑事案件中一旦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拟讨论的问题。邓世运律师认为,核心思路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争取有关机关排除刑讯逼供之供述,不将其作为定案之根据。

      一、在侦查阶段发现刑讯逼供,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该部门提出控告。当然,如果只是轻微的体罚,律师则必须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向其分析该种情况下控告的利弊,在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刑讯逼供,律师应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核实申请。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律师应该明确申请检察院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三、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律师应该建议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律师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律师应该提请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律师也应该建议法庭进行调查。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律师应该建议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五、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律师应该在二审时提出,并提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律师建议第二审法院: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何有效排除刑讯逼供之供述,不将其作为定案之根据,邓世运律师将另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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